《关于2015年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2015年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项目运营,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现对基金会项目运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作出如下规定:
1. 凡属在基金会立项之项目, 项目的启动会、中期报告会及终期报告会均需先行在各项活动预定执行日期前一周向基金会报备会议主题背板、横幅、易拉宝(会议简介、日程、引导牌等)和会议幻灯片及基金会就具体项目另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 凡属在基金会立项之项目, 项目的启动会、中期报告会及终期报告会均需有基金会领导或委托代表作为项目主办方的全权代表出席并行使合规监察权。
3. 凡属在基金会立项之项目, 且由基金会委托给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执行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应在项目运行的中期及末期向基金会提供《项目中期报告》和《项目终期报告》;基金会将对提供的报告进行审核并约见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第三方供应商需进行口头报告。基金会将依据项目委托协议书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应根据基金会的意见修改报告并重新提交到基金会,待基金会确认《项目中期报告》、《项目终期报告》无误后,方可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
4. 凡属“调研类”和“版权类’项目,项目的数据和版权等所有合法权益属基金会所有。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数据收集与保管,待完成项目报告书后需将数据上交基金会。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不得将项目相关信息(如项目所得数据库数据、项目制作各类培训与患者教育材料、各类媒体制作等)提供给除基金会外的任何一方。基金会为唯一对外提交和发布项目成果的责任方(除项目协议中有另行约定)。
5. 任何项目参与方,如需要相关数据,需向基金会提交数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数据使用计划和方案等)。待基金会专家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基金会将按审批意见向申请方提供相关数据。申请方在收到相关数据后应严格按照申请报告所述目的使用相关数据,不得超越使用范围及转送第三方。
北京力生心血管健康基金会
2015年2月25日